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某金融机构2003年1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0000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00元,2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二)要求
计算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额。
(三)解答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500+20000)÷(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25×800=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8000(元)
应纳营业税=8000×5%=400(元)
解题指导: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3)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其他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营业税。
(4)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5)典当业的抵押贷款的营业额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