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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取的( 费)管理费是否应缴营业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27 09:16:25 字体:

  问题:我公司属建筑安装行业,下设项目部,承揽工程由公司签订合同后由项目部承建,公司对项目部跟踪服务(包括质量、安全等)所有一系列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给项目经理交五大保险,工程开工竣工由公司办理预、决算,工程款进公司账户,税金由公司上缴。收取管理费后,其余工程款划回项目部,由项目部支配使用。项目部自负盈亏。请问该企业2012年收取的(费)管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另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业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8号一、关于建安企业(被单位,以下简称被方)向施工队(以下简称方)收取管理费的征税问题建筑安装施工队由于不具备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方的名义承接建安工程,被方负责工程结算,通过划拨工程款给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方的管理费,具体施工由方负责,同时以被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方向方收取管理费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方支付给被方的管理费,属于被方为方提供了签订承接工程的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方)向施工队(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按广东省税务局规定,座扣方式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收取5%的营业税。

  因此建议贵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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