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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犯罪构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02 15:52:46 字体:

想通过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打好基础高效备考是关键。正保会计网校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犯罪构成,今天你学习了么?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点

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犯罪构成

构成
相关内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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