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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6 10:23:04 字体: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利益分配权;表决权;建议质询权;转、赠、质股权;查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其他。

  2.股东的义务:守法;出资;不滥用权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便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注意下列几点:

  1.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是决定权和审批权。

  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4.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东的临时提案

  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下列的前3点:

  (1)董事人数不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5.股东大会的无效与撤消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人民法院可应公司请求,要求提起诉令的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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