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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点预习: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15 11:3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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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经济师考试报名集中在6-8月,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管理权(体现在:投票权、查账权、阻止越权的权利)

投票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有权对公司修改章程、改变公司资本结构、批准出售公司某些资产、吸收或兼并其他公司等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

查账权。从原则上讲,普通股股东具有查账权。但由于保密的原因,这种权利常常受到限制。因此,并不是每个股东都可自由查账,但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他去查账。

阻止越权的权利。当公司的管理当局越权进行经营时,股东有权阻止。

2.分享盈余权

3.出售或转让股份权

4.优先认股权

当公司增发普通股股票时,原有股东有权按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票。这主要是为了使现有股东保持其在公司股份中原来所占的百分比,以保证他们的控制权。

5.剩余财产要求权

当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剩余财产有要求权。但是,公司破产清算时,财产的变价收入,首先要来清偿债务,然后支付优先股股东,最后才能分配给普通股股东。所以,在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实际上很少能分到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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