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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串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8 15:05: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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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的相关重点,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了整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和运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年龄内、具备所从事劳动的身体健康条件、具备符合劳动要求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自由。

  用人单位的资格,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的权利和履行用人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

  三、劳动关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劳动用工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分配权。

  四、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3.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权利和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五、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在制定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进行协商和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坚持平等原则,互惠互利、互谅互让,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缔结契约等方式,建立和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

  其次,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起着调节和干预作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职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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