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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新颖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3/12 10:26: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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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新颖性

(1)概念: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优先权:①外国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人自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3)宽限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抵触申请与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针对申请日不同的同样发明创造的适用法条

两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相同的处理

(5)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判断注意:

①可能不同于人们通常的认识;

②包含数值范围;

③包含性能、参数特征;

④包含制备方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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