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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精选知识点:股票公开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4/12 17:31: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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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我国首次股票公开发行的新股定价和配售的主要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3)公开发行股票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1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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