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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务派遣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注意事项:
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三)劳务派遣协议
注意事项: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同工同酬)。
9.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0.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11.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工单位的义务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七)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3.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的10%。
用工总数=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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