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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联系紧密,作者发表作品的行为,通常也是行使某种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作者就不能再行使发表权,他人也不可能侵犯发表权。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原作品作者对演绎作品也享有署名权。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署真名、署笔名或者假名、不署名、变更署名形式等。
在多个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情况下,作品署名顺序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3.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的行使方式: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等。
在以下情况下,修改权受到限制:
①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只要不涉及对内容的修改,则无须经过作者许可。
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影视作品的特殊艺术表现手法所做的改动,以及因政策规定、技术水平、拍摄设备等所限而进行的改动,可以认定为属于必要的改动,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
③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是否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以所作的修改是否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及其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为标准。
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则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
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应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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