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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人力资源精选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的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及时的原则
4.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经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伤残等级鉴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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