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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工商管理精选知识点】跨国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
1.母公司
(1)掌握其他公司股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业务活动并使其成为自己附属公司的公司。
(2)通常本身也经营业务,但不同于纯粹的控股公司。
2.分公司
(1)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是法人。
(2)以母公司的名义并依据其委托开展业务活动,分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全部资产都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其负无限责任。
(3)设立分公司的优点:①设立手续比较简单;②可享受税收优惠;③便于管理;④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4)设立分公司的不利之处:①不利于母公司业务保密;②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退出时不能与其他公司合并,只能出售资产;④难以发挥创造性;⑤开展业务有困难;⑥引起母国税收减少。
3.子公司
(1)由母公司控制,但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2)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行政管理机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自负盈亏。
(3)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
(4)设立子公司的优点:①有利于开展业务;②融资比较便利;③有利于进行创造性的经营管理;④有利于收回投资;⑤有利于进行国际避税。
(5)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①手续比较复杂;②行政管理费用较高;③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4.联络办事处
(1)母公司在海外设立企业的初级形式,是为进一步打开海外市场而设立的一个非法律实体的机构,它不构成企业。
(2)登记手续简单,只开展一些信息收集、联络客户、推销产品之类的活动,不能在东道国从事投资生产、接受信贷、谈判签约等业务。
(3)由于不能直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所以不必向所在国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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