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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8:税制要素
1.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纳税人=负税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纳税人≠负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等。
2.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扣缴义务人即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3.课税对象(征收对象):规定了政府可以对什么征税,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
(1)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
(2)税目: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3)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两种主要的计税依据分别是计税金额和计税数量。
4.税率:
(1)是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
(2)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3)分类: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累进(退)税率。
(4)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四种。
(5)定额税率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6.减税: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7.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却是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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