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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必备知识点(75):经营者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0/09/24 15:16:59 字体:

备考就是这样一个超越自己的过程——向弱项挑战,向懒惰挑战,向陋习挑战。既然报名了中级经济师,那就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们准备了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必备知识点,助你高效备考。

2020中级经济师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75: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应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

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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