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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预习: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08/14 15:58:13 字体: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地点包括: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处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得陆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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