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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税率的运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08/14 11:07:33 字体: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率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3)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上述(1)或者(2)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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