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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备考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銷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凋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赴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以銷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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