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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划分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
(2)投保人。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
(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菅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6)监督人。监督人是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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