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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01 14:56:03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不记名证券

C.枪支弹药

D.麻醉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内容。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教材P270.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②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

③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筒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④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千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⑤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里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弓I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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