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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5 14:35:34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甲国某居民公司2014年度来源乙国所得200万元,甲国、乙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甲、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甲国对境外所得实行扣除法,该公司2014年度境外所得应向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A.20

B.56

C.60

D.8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某居民公司在乙国缴纳所得税税额:200×30%=60万元。在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00-60=140万元。在甲国的应纳税额=140×40%=56万元。参见教材P68.

【知识点扩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负担多国税收,与非跨国纳税人相比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既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从而不利于国际间经济活动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当今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跨越国界,相互渗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越来越强,这使得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更为重要和迫切。对于如何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世界各国都相继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具体来说主要有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1.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低税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但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当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趋于零时,国际重复征税才趋于彻底免除,正因为如此,单独采用低税法的国家很少,它只是一些国家在采用其他方法的同时作为辅助的灵活处理方式。

2.扣除法

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这种方法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因为对于扣除国外纳税后的国外收益来说仍存在重复征税。

3.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这种方法是承认收人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因而会使居住国利益损失较大,所以,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也很少。

4.抵免法

抵免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国际上广为通行。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虽然抵免法承认收人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同时也要维护居住国的一定税收利益。因此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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