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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财政投资性支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6 13:47:51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关于政府投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A.政府投资可以不盈利

B.财政投资即为政府投资

C.政府投资包括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

D.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比重较大

E.政府投资可以投资长期项目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投资性支出。一般来说,发达国家中政府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较小,欠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的政府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较大,选项D错误。参见教材P29.

【知识点扩展】

财政投资性支出

投资是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代货币经济条件下,没有货币投资,任何其他投人都是不可能的。凯恩斯不仅认为投资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力,而且还论述了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乘数作用。所谓投资的乘数作用,是指每增加1元投资所引起的收入增长的倍数,乘数与边际消费倾向同方向变化,边际消费倾向越大,乘数越大,同边际储蓄倾向呈反方向变化。凯恩斯的乘数原理说的是一种经济过程或经济现象,说明两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涉及社会制度问题。上述经济过程或经济现象,在我国也是如此。从实际生活中也可以直接看到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政府财政投资的特点、范围和决策标准

1.政府财政投资的特点和范围

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都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部分。一般而言,财政投资即为政府投资,包括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

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相比,有各自明显的特点:

(1)非政府投资主要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的投资。

(2)企业或个人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利润和社会筹资来为投资提供资金。

(3)由于企业的微观利益所限,企业投资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如控制污染等)不难想象,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完全依靠非政府投资,投资结构是很难优化的。

2.政府财政投资的决策标准

由于政府财政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政府财政投资的决策标准不同于非政府投资,而且政府财政投资决策标准取决于政府在不同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政府财政投资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

(1)资本一产出比率最小化标准,又称稀缺要素标准,是指政府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当选择单位资本投入产出比最优的投资项目。

(2)资本一劳动力最大化标准,是指政府投资应选择使边际人均投资额最大化的投资项目。

(3)就业创造标准,是指政府应当选择单位投资额能够动员最大数量劳动力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投资

1.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

基础设施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工业、农业、商业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一国的基础设施越发达,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就越顺畅,效率就越高,人民的生活也越便利'生活质量相对来说也就越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基础设施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不同特征。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基础设施为整个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它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

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人'而且它们的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形成生产能力和回收投资往往需要许多年,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型的基础设施很难由个别企业的独立投资来完成,尤其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很难有效地推动基础设施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都对基础设施实行强有力的千预政策,不过干预的程度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较大的差别。由于经济发达国家经历了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基础设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因而政府的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而经济欠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经受基础设施“瓶颈”的闲扰,由于民间经济的财力有限,政府只能通过财政集中动员一部分资源,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发展。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除具有一般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外,还部分地充当着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时间内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基础设施的短缺长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的“瓶颈”作用就更加突出。

2.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

从经济性质看,基础设施从总体上说可以归类为混合物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采取溜合提供方式。但在发展中国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程一般是采取多种形式的以政府为主、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的混合提供。政府在确定基础设施投资以后,通常要就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比如,是否关系国计民生,是否关系国家安全,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是否具有外部效应等。像农村公路、城市街道具有很强的外溢性,难以通过收费你补成本,私人部门通常不会投资于这类基础设施,一般要由政府承担。但像电信中的长话服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可以通过收费弥补成本,也不存在外溢性,因而适宜民间部门投资。

从我国的实践看,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政府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政府独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诸如长江三狹工程、青藏铁路、南水北调工程之类的关系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当前和长远利益的重大项目,只能由政府采取多种渠道集资来提供;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如字航事业、核电站、战备公路等;三是反垄断的需要,垄断排斥竞争,垄断利润可能是以损害社会福利为代价的,例如垄断行业可能提供高的垄断价格和低质的服务'因此对垄新行业政府可以通过公共定价,严加管理,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承担投资责任。还有一些基础设施,诸如市区道路、上下水道,过街天桥等,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或很高的排他成本,单项投资不大,数量众多,也适于作为纯公共物品由政府投资提供。

(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典型的例子是地方性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如“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就是这种方式。

(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方式。对于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盈利率较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采取投资参股、优惠贷款、提供借款担保、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部分补贴和减免税收等方式,与民间共同投资j昆合提供。如高速公路、集装箱码央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政府在其中主要发挥资金诱导和政策支持作用。

(4)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这种提供方式有几个优点:一是政府既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又可以使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二是法人团体拥有经营自主权,责任明确,可以提高成本效益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道路、港口甚至中小机场等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

(5)B0T投资方式(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是近年兴起和发展的一种基础设施的提供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些拟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商转让给某一财团或公司,组建项目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并在双方协定的一定时期内,由项目经营公司通过经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盈利,协议期满,项目产权收归政府。这种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能够鼓励和吸引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对发电厂(站)高速公路、能源开发等基层建设项目进行投资。

3.财政投融资制度

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所以它也被称为“政策性金融”。财政投融资是一个财政与金融有机结合的独特的经济范畴,并以其独特的作用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基础产业仅靠自身的积累来发展,远远适应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个经济的整体来说,经济均衡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投资=储蓄”,但就国民经济各部门而言,投资与储蓄却很可能不相等,有的部门投资超过储蓄,有的部门储蓄超过投资。而在由储蓄向投资转变过程中发生部门间的资金转移、实现整体经济的均衡发展则是可能的。在我国,基础部门属于短缺部门,它的投资需求大于本部门的储蓄,而居民部门属于资金过剩部门,工业内部加工部门一般也属于过剩部门。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长期性资本市场尚有待于发育,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这样,部门间的资本转移,资本“过剩”与“不足”的调剂,就缺乏一种自动的利益均衡机制,也就是说,单靠“看不见的手”很难顺利实现。因此,政府运用投融资机制保持对基础设施的适度投资水平,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不可低估。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运用投融资增加对基础产业部门的投入,其“乘数效应”是十分明显的。

政府投资并不意味着完全地无偿拨款。国际经验表明,将财政融资的良好信誉与金融投资的高效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融资和投资,即财政投融资,是发挥政府在基础产业部门投融资作用的最佳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构建财政投融资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商业性投融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投融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获得资金,它适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运用。对于既要体现经济效益又要体现社会效益的基础产业部门来说,其经菅的目标已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产量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它们的产品定价受政府直接或间接调控,这些企业仅依靠一般性的商业投融资渠道难以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要。因为,商业性投融资渠道提供的资金要求兼顾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基础产业部门很难全部满足。处于经济高速增长中的政府,一方面,要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基础部门的优先增长问题;另一方面,要从稳定的角度考虑基础产业部门的价格控制问题,以减轻通胀的压力。这样,政策性投融资就成为发展中国家基础产业部门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财政投融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府投人资本金的政策性融资。

(2)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

(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4)财政投融资的管理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管。

(5)财政投融资的预算管理比较灵活。

(三)财政农业投资

1.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必要性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一方面,从农产品供应来看,它受气候条件及其他诸种条件的影响,不仅波动很大而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求却是相对稳定的。以相对稳定的需求和不规则波动的供给为特点的农产品供求关系的不稳定,是农业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市场加以克服的,这进一步又会强烈地干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为了稳定农业,并进一步稳定整个国民经济,政府必须广泛介入农业部门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将农业部门的发展置于政府的高度关注之下。农业发展与财政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自然也是财政的基础。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农业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只有农业和农村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才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发展农业中,国家财力的支持是政府和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农业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因而安排好农业投人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财政对农业投资的范围和董点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财政对农业部门投资政策具有以下特征:

(1)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财政对农业的投资规模和环节,使农业的财政投入具有相对稳定性。

(2)财政投资范围应有明确界定,主要投资于以水利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3)注重农业科研活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3.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的支农政策

目前,我国财政在支持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方面仍存在众多薄弱环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主要是:①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总额虽有所增加,但占总支出的比例仍呈现徘徊甚至下降的趋势;②投资结构不尽合理,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偏小,地区分布不平衡;③科技三项费用占农业支出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总体水平偏低,不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④有限的投人中有部分不能及时到位或根本不能到位,挪用挤占现象严重,对支农资金的使用缺少监督保障。

在新的形势下,国家财政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并根据农村和农业工作的中心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支农支出的范围,突出重点,将财政的支农支出集中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强的“市场失灵”的领域。从政策上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人。如确保财政的农业投人的增幅高于经常性收人的增幅,从预算内外筹集资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基金,并对专项基金使用实施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贷款用于发展农业,通过财政支出引导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增加对农业的投人等。

(2)我国农业正面临着新的考验,财政必须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人手,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支持,并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逐步转变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二是加大农村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

(3)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各级政府在计划和安排资金投人上应优先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在农业投资方向上深化改革,将农业投资的重点放在解决影响农业主体效益提高的薄弱环节上,进一步加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人、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的投资力度,增加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领域的投资。三是深化改革财政对农业的投资方式,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以及能够形成国家资产的农业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直接无偿投资的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示范价值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参股、资本金投人和担保、贴息等方式,也可以在项目建成后采取资产租赁、转让和出售等方式实现国家投资的回收。四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支农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完善农业投资法律体系,加强国家对农业财政投资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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