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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21 10:26:30 字体:

网校小编整理了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A.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可单方解除

D.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E.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参见教材P142

【知识点扩展】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信贷与租赁为一体的一种租赁合同,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结合其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较复杂,且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同时,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此外,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第三方,如银行贷款,所以必须从承租人交付的租金中偿还第三方的贷款本息,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毁损不交付租金而拒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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