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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知识点备考:实收资本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30 14:35:00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试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经济师考试有帮助!

【试题】根据《公司法》,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实施()

A.计划登记制

B.认缴登记制

C.实缴登记制

D.折中登记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知识。根据《公司法》,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实施认缴登记制。参见教材P223.

【知识点扩展】

实收资本

(1)实收资本的概念。实收资本,即资本金,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人企业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称为股本。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规定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暇等事项。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企业资本的筹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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