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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承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12 09:38:49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5日,网校小编整理了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做出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做的答复,因此只有向要约人做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对非实质内容做出更改,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

2.承诺的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做出,否则承诺无效,则承诺人做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妹要件。

3.承诺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所请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2)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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