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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作出的。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一般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为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它是指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得出合同总价。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如物价波动、地质条件不利、气候条件恶劣等,因此价格中应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一般会高些。通常适用于工期较短(如一年以内)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招投标当时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对合同总价需进行相应的调值。可调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又称特别条款)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同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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