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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25 11:37:13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

1.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赔偿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非监理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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