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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物权特征,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时候考到了。2018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了,希望大家能及早准备,尤其是零基础备考经济师的考生了,及时掌握该知识点。
【试题】
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具有优先效率
C.物权具有追及效率
D.物权是请求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优先效率和追及效力。债权具有请求权。参见教材P275。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7年习题班第34章单选第15题涉及该考点。
网校题库第34章实验定制班预习阶段测试单选第60题涉及该考点。
《2017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4章重点难点典型例题1涉及该考点。
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
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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