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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知识点: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编辑: 2013/12/23 15:51:37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备考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备考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预祝您学习愉快!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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