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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4/03/28 09:19: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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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类似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1、种类:年会和临时会议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他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举行的,可以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超过90天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②股东出席会议。可以委派代理人(代理人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他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3、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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