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以上就是著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让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