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指同一个纳税主体或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被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
1. 居民身份与来源地双重标准:各国在确定纳税义务时,通常采用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身份标准以及收入或财产所在地标准。当一个国家以纳税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决定征税权,而另一个国家则根据所得或财产的来源地来行使征税权时,就可能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2. 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对同一类税收事项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笔收入或财产价值在多个国家被同时征税。例如,对于跨国公司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境支付项目,各国的税率及免税政策不尽相同,容易造成重复征税。
3. 税收管辖权重叠:当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区对同一经济活动拥有合法的征税权利时,即存在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例如,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如果子公司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都试图对其利润进行征税,则可能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常会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在这些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抵免法、免税法等方式来消除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