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在合同法中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立的。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也就是说,在没有看到对方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先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方应当首先履行其义务,而该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利拒绝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完成了应尽的义务为止。
3. 不安抗辩权:当一方先行给付后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时,可以暂停自己后续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恢复履行能力也不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些抗辩权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性,确保双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