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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市经济师报考须知
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报名照片须为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大于30K.
3、报名时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
4、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和科目信息准确无误,报名信息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不得自行修改。
5、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报名前须认真阅读《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7、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8、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及相关规定请关注西安人事考试网(www.xapta.com.cn)的《关于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9、考试成绩将于2018年1月5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予以公布。合格证书办理时间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西安人事考试网(www.xapta.com.cn)
10、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二、报名流程
为保证您报名顺利,请您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注册。
2、上传照片。
3、进入报名系统,阅读报名协议,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4、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
5、报考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信息确认后即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成功报考过2016年西安市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专业不变的考生为“老考生”,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信息确认后即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其余均为“新考生”,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6、报名完成。
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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