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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原人事部《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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