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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道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中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的例题,参加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可以体验一下中级经济师考试对知识点是如何考核的,以便有的放矢,有方向性的进行复习,顺利通过考试。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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