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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
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
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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