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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客观物体)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绝对抗辩)。
(1)票据无效;
(2)依票据记载提出,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已付款、票据已被做出除权判决;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2.人的抗辩: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相对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欠缺受领资格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
①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例如A向B购货,开出票据给B,B将其背书转让给C。由于B发给A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则A可以对B拒付;但A一般不可以对C拒付。
②基于票据关系:如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消或债务免除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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