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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股份发行与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23 14:47:00 字体: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2.不得折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转让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特别决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特别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①特别决议;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③收购的资金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④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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