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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24 10:49:03 字体: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不是全体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补充」(上市公司4+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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