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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范围(4.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22 15:56:10 字体: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可以附带的情形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得附带的情形 (1)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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