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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第二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辣椒 2021/04/14 08:45:46 字体:

下文为2020年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第九章第二节的知识点,还未开始202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的同学可参考以下内容,提前学习,其他章节内容小编将为大家陆续更新,请大家持续关注!

知识点: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

一、国家审计报告的含义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二、国家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与基本内容区别)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

(2)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项目名称;

(5)内容;

(6)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7)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三、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基本要素中5)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审计报告内容

1.审计依据

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违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7.移送处理事项

8.改进建议 

9.其他(2020新增)

1.审计概况

2.审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

3.审计发现: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4.审计结论: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 

5.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1.审计意见 

2.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3.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4.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9.其他。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四、国家审计报告的撰写要求 

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五、审计决定书 

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它既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传达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又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4)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2020新增)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2.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3.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4.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处理处罚措施(区别处理、处罚)

主体: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四)审计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考虑因素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3)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4)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5)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五)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一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类:根据《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国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编审程序(与第四章相似,2020年改写) 

(一)起草审计报告前工作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1.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3.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4.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5.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6.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7.其他有关事项。

(二)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三)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定期限内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意见

(五)起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七)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八)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九)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2.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3.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七、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1.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内容(了解)

2.不得公布的信息

在公布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2)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八、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向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结果的报告。

《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目的:让领导机关全面了解预算执行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时参考。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2)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4)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5)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2.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审计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目的:让人大常委会了解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政府在预算管理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本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和处理情况;

(4)审计后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

(5)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

(6)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为全面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的审议意见,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整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中的问题及下一步安排;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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