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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郴州市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后审查制度。审查对象为2018年考试合格的审计师考生及2017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于2019年1月8日-10日(工作时间) 到郴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与外国专家管理科进行相关审核。(办公地址: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市人社局三楼303室,电话:0735-2871244)。其他相关内容见通知详情。提示:合格标准为60分,请各位考生尽早办理。
正保会计网校提醒您: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2018年度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等八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以及有关考务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等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资格审查对象
2018年度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出版、审计(中、初级)、统计(中、初级)、安全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名单见附件)以及上述考试2017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即申请人,下同)。
二、 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一)审查时间:2019年1月8日-10日(工作时间) ;
(二)审查地点:郴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与外国专家管理科(办公地址: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市人社局三楼303室,电话:0735-2871244)。
三、 资格审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 《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复审材料要求
1、 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 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 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国家学信网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综合服务部(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联系电话:0731-82816660,0731-82816670)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4、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之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5、 在规定网站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对学历和学位进行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主要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学历和学位审查,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6、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四、 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它事项
(一)统计考试补打报名表的考生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审计考试考生请登录打印,其余考试的请到报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具体打印时间以各地规定的为准。网上自助打印仅限于2018年度合格考生。
(二)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时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
(三)滚动考试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首次报名参加考试当年年底(有有效合格科目)。
(四)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郴州人力资源考试网()”“领证通知”栏。领取资格证书地点: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市人社局院内食堂三楼),咨询电话:2263972
(五)教育部门开具学历认证报告需要一定时间,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附 件: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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