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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7/20 14:20:29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对比

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提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当然无效。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效力

(1)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在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2)撤销权人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3)行为一经撤销,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提示】撤销权期限

(1)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4)最长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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