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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对比 | 无效法律行为 | 可撤销法律行为 |
情形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提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当然无效。 |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
效力 | (1)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在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2)撤销权人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3)行为一经撤销,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提示】撤销权期限 (1)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4)最长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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