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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7/22 16:20:11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①概念

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解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

②适用范围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①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②失票人先行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③公告及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停止支付,并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④申报票据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⑤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⑥除权判决的效力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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