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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7/28 16:02:42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关于孳息

担保物权担保物占有人孳息产生期间孳息收取人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权抵押人查封扣押前抵押人×
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先冲减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质权人质押期间质权人
留置权留置权人留置期间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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