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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客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8/26 18:39:07 字体: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客体。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这三类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并且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客体的不同,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创新要求比发明低,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是相对独立的产品,它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或者具有装饰性,并且适于工业应用。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其中,前四项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第五项虽然属于技术发明的范围,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授予专利权;第六项将平面印刷品排除在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是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视觉上的艺术美,而非技术上的新的进步。

除此之外,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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