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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9/18 19:41:40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形式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被代理人法律后果
催告权(1个月内)追认权被代理人承担
拒绝权明确表示拒绝行为人承担
未作表示
撤销权(善意)——不生效

3.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该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情形分别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代理。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

(3)常见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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