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知识点: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保险合同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人身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住所地 | ||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 ||
运输目的地 | |||
保险事故发生地 | |||
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地 | ||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专利纠纷 | 知识产权法院 |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
海事、海商 | 海事法院 |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注意1】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注意2】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①“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禁止踢皮球”原则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如果你对自己复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没信心,不如选择网校的课程进行学习备考,备考更有保障!我们集结了业内老师,让你备考不走弯路!2021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开通,备考要趁早,快来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吧!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