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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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