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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10/21 20:33:29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1】黑五类(经济犯罪)被判刑的,5年。

【注意2】只要是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

【注意3】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自刑罚执行届满开始计算。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记忆提示】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反省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反省5年、无限人、大债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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